证据控制人负有举证责任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控制人

2021-09-12 23:21:36 阅读
适用证据妨碍排除规则作出不利证据推定,前提是一方当事人已经完成“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义务,且足以认定证据控制人控制了与待证事实相关的证据;人民法院已经明确告知证据控制人负有举证责任仍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控制人。
腾讯公司诉微时空等不正当竞争案 
——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证据妨碍排除的适用条件
  关键词:证据妨碍排除  主观故意  实际妨碍  不利证据  推定
  裁判要旨
  1.适用证据妨碍排除规则作出不利证据推定,前提是一方当事人已经完成“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义务,且举证证明或者根据一般生活经验,足以认定证据控制人控制了与待证事实相关的证据;证据控制人所控制证据应与查明案件基础事实关联,且人民法院已经明确告知证据控制人负有举证责任,控制证据方已知晓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仍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控制人。
  2.适用证据妨碍排除规则认定侵权人的侵权获利金额或者赔偿数额时,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综合考虑侵权人是否具有侵权故意、是否以侵权为业、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裁量确定赔偿数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
  案件索引
  一审: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知识产权法庭(2019)粤03民初 594号
  基本案情
  原告腾讯公司是微信平台的运营者,被告深圳微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时空公司)是“宝信”网站的经营者,原告称被告利用其注册的“宝信”平台从事为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的运营主体提供刷阅读量、粉丝、评论、投票等服务,严重破坏了微信公众平台的评价体系和健康的微信产品生态环境,损害了微信公众平台上其他运营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微信公众平台的竞争利益,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辩称其行为是受他人委托宣传,没有侵害原告利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两被告接受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微信小程序运营者、微信投票参与方委托,利用其开办的宝信网站采用了以下技术手段谋取利益:1、实现海量第三方微信账户托管于宝信平台,使得宝信平台保存了海量第三方微信账户的账户名、密码,且可通过不同的虚拟 IP地址登录微信软件平台;2、实现批量化集中操控托管微信账户的阅读、点赞、加粉、评论、投票等行为;3、实现宝信平台运营者与第三方微信账户托管者之间的利益分配的数据自动化运算与管理;4、实现宝信平台运营者与刷量委托者之数据化自动化运算与管理。被告通过为他人提供刷阅读数、评论量、点赞量、粉丝量、投票数有偿服务,主观上明知该服务后果是帮助他人虚高了公开展示的阅读数、评论量、点赞量、粉丝量、投票数等数据,并以此获利。
  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多次不诚实陈述且拒不提交法院要求其提交的证据。
  第一、被告在庭审中有意隐瞒侵权行为的获利以及实施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被告就宝信平台实施侵权行为实际发生的时间和交易金额做了不实举证和陈述。关于交易账户,通过法院调取的支付宝交易流水显示在被告承认的用于返现和收取交易费用的两个交易账户之外至少存在其他账户用于奖励提现的情况下,被告仍然予以否认法院调取的其他账户系用于宝信平台奖励提现的账户。
  第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要求其提交的证据。
  针对原告取证相关网站中出现的对涉案宝信平台的宣传文章中展示的其他账户交易记录,且有证据显示被告用于宝信平台奖励提现的账户不止被告提交的两个账户情况下,法院明确要求提供被告宝信平台后台数据储存情况,且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原被告双方都有如实向法庭作证和提交证据的责任和义务后,被告仍称不清楚后台数据且没有提供合理流水交易的信息。
  三、根据支付宝公司调取的证据以及被告代理词的陈述,微时空公司成立以来唯一的业务即实施涉案侵权行为,营业收入的唯一来源也是通过实施侵权行为获得,除此之外并无其他经营业务,股东成立微时空公司的目的即实施侵权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通过为他人提供刷阅读数、评论量、点赞量、粉丝量、投票数有偿服务,主观上明知该服务后果是帮助他人虚高了公开展示的阅读数、评论量、点赞量、粉丝量、投票数等数据,并以此获利,侵害了原告对于微信软件平台正常运营管理并为平台用户和服务商等正常提供网络产品的权利,扰乱微信软件平台内相关使用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破坏原告的微信平台长期以来建立的健康、有序的平台经济生态体系,直接损害到依赖于此类数据真实性而决策的相关主体的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构成虚假宣传,还构成妨碍和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定在本案中被告构成证据妨碍,可以适用不利证据推定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年 9月 2日作出(2019)粤 03民初 59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微时空公司等于本判决生连带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3545080 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维权费用 20万元;二、两被告消除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两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
  本案深圳中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微时空公司通过大量第三方微信账号被用于批量化模拟用户真实操作行为,而非正常使用微信平台服务功能,导致作为平台管理者的原告腾讯公司以及使用微信平台的经营者和用户无法正常搜集、统计相关用户真实行为数据,微信平台向微信软件用户以及服务商展示了错误的、虚高的相关数据,侵害了原告对于微信软件平台正常运营管理并为平台用户和服务商等正常提供网络产品的权利,扰乱微信软件平台内相关使用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破坏原告的微信平台长期以来建立的健康、有序的平台经济生态体系,直接损害到依赖于此类数据真实性而决策的相关主体的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构成虚假宣传,还构成妨碍和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定在本案中被告构成证据妨碍,可以适用不利证据推定规则确定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微时空公司诉讼中违背诉讼诚信原则,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证据,以及其侵权主观恶意,被告以侵权为业,结合腾讯公司微信生态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等分析意见,裁量确定微时空公司应当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 2000余万元,并消除影响。
  案例注解
  2020年 10月 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提出打造知识产权标杆城市,开展新型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其中明确提出探索建立证据妨碍排除规则。2020年 11月 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再次强调“完善证据妨碍排除和优势证据规则”。11月 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就举证方案制度和证据披露制度有了明确规定。在此背景下,如何在审判实践中落实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部署、实现最高法院诉讼证据规则的实操性落地,是深圳法院保障先行示范区建设、构建新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关键一环。本案是深圳知识产权法庭适用证据妨碍排除规则审结的第一案,通过分析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证据妨碍”的构成认定标准、不利证据推定的适用逻辑、证据妨碍排除产生的责任后果,较为系统地描摹了运用证据妨碍排除规则审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破除“举证难”问题的裁判思路。
  第一,不利证据推定规则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已经完成“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义务,掌握证据的对方当事人没有诚实举证的情况下,将无法准确查明待证事实。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决定其构成侵权的证据往往不易取得或不易取得全部证据,证据的隐蔽性突出,尤其是发生在互联网领域的案件,内部数据证据往往由网站的开办者掌握,其他当事人难以获得完整准确的全部信息。
  在本案中,原告不可能掌握被告通过宝信平台利用托管微信账号为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提供刷量服务、添加粉丝、以及发表评论获取利益的全部数据,原告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能够证明的是被告存在上述行为并进行牟利。如果不是被告自行在网站宣传文章中公布其奖励提现的交易流水号,原告不可能获取相关的支付宝账户,且通过原告公证和法院调取证据来看,被告实际用于原告不可能掌握微时空公司用于侵权行为的全部交易流水以及交易账户。对于本案被告的实际获利金额的证据,无论从后台网站数据还是被告掌握的收入账户来看,均由被告控制。
  综合分析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深圳中院认定原告已经尽可能穷尽举证方式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如无被告诚实举证,本案无法准确查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获利的实际金额。
  第二,适用不利证据推定规则是贯彻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在特定条件下的外在体现。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纠纷中,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原被告证据持有情况、举证能力、所主张的事实发生的可能性因素等确定举证义务。
  就被告宝信平台的侵权行为实际发生时间和交易金额,赵丰灵个人支付宝账户是否在 2018年 9月之前用于微时空公司奖励提现,被告均在庭审中作了不实陈述,在庭后才予以部分澄清。
  关于交易账户,庭审中讯问被告是否已提交全部用于宝信平台收款及发放奖励提现的账户,被告称已全部出示。但法院第二次通过支付宝公司调取的交易流水已经显示在被告承认的用于返现和收取交易费用的两个交易账户之外至少存在其他账户的情况下,被告仍然予以否认法院通过支付宝调取的深圳海智睿科技有限公司账户系用于宝信平台奖励提现的账户。被告的上述行为已违反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不利证据推定规则”一般是在法院要求控制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交证据时,该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的情形下予以适用。控制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妨碍法院查明事实的故意,客观上已经实际妨碍案件事实查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诉讼当事人应当诚实举证、诚实陈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当事人,应当为其行为承担负面后果、遭受负面评价。无正当理由拒交证据一方当事人可以预见“不利推定规则”的后果。
  在本案中,针对原告在公证取证中在相关网站中出现的对涉案宝信平台的宣传文章中展示的其他交易记录信息,在支付宝公司回函明确其无法全部查实后,合议庭庭审中明确询问两被告宝信平台后台数据储存情况是否能提供,且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原被告双方都有如实向法庭作证和提交证据的责任和义务,被告回答仍称不清楚且没有提供合理的解释理由。被告行为即表明被告拒绝向法院提供所有真实流水交易的信息。
  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证据妨碍,证据妨碍排除的后果包括:1、推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2、推定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控制人;3、合理推定该侵权人的侵权获利金额。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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