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开发游戏软件不符合要求,二审维持返还钱并支付违约金

来源:深圳知识产权保护网 2020-05-01 20:28:15 阅读
由于某A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某B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某B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某A公司赔偿损失。一审判令某A公司返还10万元及并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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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某A游戏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某B游艺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粤20民终55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某A游戏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某B游艺设备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陈某C。
  上诉人中山某A游戏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某B游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B公司)、原审被告陈某C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9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A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B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某A公司并无违约行为,依法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涉案合同文本系某B公司一方提供,某A公司基于信任才签署了合同,但并未磋商、修改合同。合同中关于验收标准的约定属于主观验收标准,只要某B公司不确认验收,就无法通过。该约定对某A公司不公平。并且,某B公司在修改过程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并不是不可修复的,都是些小问题,但因合同条款的主观验收标准约定,导致无法完成验收。整个过程中,某A公司均没有过错。(二)某B公司支付的10万元属于前期开发费用,软件开发必然需要成本付出,但由于无法验收,就要求某A公司返还1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明显不合理。一审也没有考虑某B公司不断提出修改意见的违约因素和其单方不通过验收的过错。(三)某A公司已经举证证明交付成果给某B公司的事实,合同主要目的已经实现。综上,违约方应为某B公司,而不是某A公司。退一步讲,即使涉案合同要解除,也系因不可归咎于双方过错的原因而解除,某A公司不需承担违约金。
  某B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某C未发表任何意见。
  某B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某B公司与某A公司于2016年4月7日签订的合作合同;2.某A公司、陈某C共同向某B公司返还订金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某B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胡淑梅系其法定代表人。某A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游戏软件开发,陈某C系其法定代表人。
  2016年4月7日,某B公司(甲方)与某A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开发“小熊历险记射球射水射击”游戏;甲方出资由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开发,相关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保证该软件产品为独立自主开发,且运行正常,在合同规定日期交付甲方使用,并协助甲方的后期加工生产;甲方预付订金10万元,用于甲方在验收游戏软件成功后的(50)订货货款。乙方在收到预付款后的3个自然月内交付软件给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如提出任何修改建议,乙方需配合完善,直到甲方验收成功并出具验收通过证明。如因甲方生产需要,当产量大于10台时,视为验收成功。游戏推出市场后,因应市场需要修改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修改。乙方向甲方提供游戏套件,每一套的内容包括游戏软件以及加密狗各一个。代理期间,甲方累计销量不得低于800套,每年不低于100套销量。套件代理价格为:1.1-100套价格2000元;2.101-200套价格1500元;3.201套以上价格1000元。代理时长自软件验收成功之日起8年内;甲乙双方因自身原因终止执行或违反条款视为违约,且自动解除合同关系。违约一方无权追讨合作过程中的一切损失,并且需支付另一方违约金20万元。合作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某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淑梅在甲方代表人处签名。陈某C在乙方代表人处签名。合作合同上代表人签字栏下方手写备注了乙方指定的收款户名(杨流杏)、开户行及银行账号。诉讼过程中,某B公司称陈某C在合同上签名,并要求其将款项汇入了个人的账号而非公司账号,陈某C与某A公司共同签署、履行合作合同,陈某C亦系合同相对方。
  2016年4月13日,某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淑梅向合作合同约定的某A公司的收款人杨流杏转账支付合共10万元。2016年4月15日,某A公司向某B公司出具收款收据,载明:今收到某B公司交来“小熊历险记射球射水射击”项目预付款10万元。收款收据上盖有某A公司的财务专用章。诉讼过程中,双方确认,该10万元系某A公司前期开发软件的费用,双方验收软件成功后则冲抵50套软件的价款。
  合作合同签订后,某A公司设计、开发“小熊历险记射球射水射击”游戏。某B公司与某A公司进行多次沟通。某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淑梅(微信名:胡淑梅Anna)与某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C进行微信沟通。2016年6月23日至2016年7月16日前,胡淑梅向陈某C提出软件开发的相关需求,陈某C予以回复。2016年11月11日至2017年1月10日,胡淑梅向陈某C发送“还有一件重要的事:小熊历险记软件确定我们从美国回来就可以测试吗?因为现在雄祥日东都多了一款射水机,业务部需要部门公司给他们信息,但这个软件至今还没有搞定,到底什么原因,你能确切告诉我吗?我心理一点底都没,不知道什么时候公司才做销售策略”、“小熊历险记你带给我看看,什么时候可以给我看看?请回复”、“还有小熊历险记什么时候可以测试软件”。陈某C未予回复。胡淑梅(QQ名:某B软件胡小姐)亦与陈某C进行QQ沟通。2016年8月6日,陈某C称:“接收下文件。”胡淑梅回复:“没有文件。”后陈某C再次向胡淑梅发出名为“某B”、大小为436.54M的压缩文件包,且显示对方已成功接收该文件。2016年8月7日,胡淑梅称:“你没有发给我文件呀。”陈某C随后向其发送名为“Movies(1)”、大小为16.37M的压缩文件包、“Movies”及大小为16.37M的压缩文件包,胡淑梅已成功接收两个文件。2016年8月8日,胡淑梅向陈某C发送:“蛇不要了。很多凶猛的东西了。”2016年8月10日,胡淑梅向陈某C发送:“不好意思,今晚很晚才回到家。故现在才发给你,如有未有完善的地方,请提出您的宝贵意见。明天请您告诉我。”当天,胡淑梅向陈某C发送名为“陈某C”的Word文档。
  2016年11月26日,某B公司的员工欧阳能唐(微信名:某B欧阳)与陈某C就游戏软件开发细节进行微信沟通。某B公司的员工陈惠德[微信名:陈惠德(某B)]与陈某C进行微信沟通。2017年2月8日,陈惠德向陈某C发送:“陈总,新年好,我们今天开工了。请问小熊射水的套件什么时候可以拿过来测试?”2017年2月15日,陈惠德向陈某C发送名为“《小熊历险记》修改和意见反馈”的Word文档。该文档载明的建议修改内容包括:1.游戏血量模式改为时间模式,每个关卡通关时间为180秒;2.游戏在有足够币的情况下要添加倒计时;3.游戏画面要有远近效果,现是整个画面都一样清晰;4.光标跟不上鼠标,有延时现象,装时测试时光标可能会跟不上水柱;5.颜色不要设计太厚重,现感觉玩几局看久容易产生疲劳感;6.要区分单人玩家难度和双人玩家难度,在游戏中有玩家加入时,在下一波攻击时要调整攻击物数量或难度;7.降低难度,现怪物过多攻击过密,一般玩家反应不过来;8.游戏中添加游戏操作教程与讲解视频;9.游戏中需要突出小熊离线主题,现主角小熊基本看不到;10.游戏后台设置无须太复杂,需要增加难度选择,例如简单、普通、困难。而每个难度的怪物数量与攻击频率也会相应的有所变化;11.加强道具换个外观,道具出现次数或达到某一条件时出现没办法在后台设置,加强功能工作时间也没办法设置;12.后台没有背景音量和攻击物音效音量设置,背景音乐不够激情而且没有语音提示;13.后买没有彩票分票比例;14.后台没投币器、彩票机、扭蛋机设备检测功能;15.部分小怪物不能一击即死,并且更新太快,光标停留某一小怪位置射击,小怪一死同一位置立即又有新的小怪出现;16.每一波攻击物没时间限定;17.Boss关卡时难过关,小怪出现的次数太多。射击Boss时大部分不掉血,掉血时又是短时间内一次掉太多,Boss死亡时太突然,好像莫名其妙就挂掉。文档尾部注明:装机实测再看看是否有其他问题点。2017年2月20日,陈惠德向陈某C发送:“陈总,软件修改可以按期周四搞定给我吧?”陈某C均未回复。
  某B公司认为某A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经其验收合格的成果,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根本违约。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某B公司遂于2017年10月23日诉至一审法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一审诉讼过程中,某B公司、某A公司同意解除合作合同。
  一审诉讼过程中,某A公司称合同约定的成果交付时间为2016年7月,因某B公司提出了很多修改意见,某A公司可以顺延至2016年8月6日交付工作成果。某A公司认为,其已交付了游戏软件,视为交付了主要工作成果;合同没有约定成果验收标准,其向某B公司提交的软件可运行、投产,符合合同约定;某B公司提出的修改意见系关于要求添加游戏元素而非修改游戏的基础程序;某B公司的生产、开发水平没有达到软件的配套要求,硬件不过关。某A公司另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依法予以调整。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某B公司与某A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陈某C在合作合同上某A公司的代表人处签名,系其作为某A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某A公司与某B公司签署合作合同;某B公司与某A公司在合作合同中约定杨流杏收取某B公司支付的订金10万元,某A公司向某B公司出具收据确认其收到某B公司支付的订金10万元,涉案订金10万元并未汇入陈某C的个人账号;陈某C与某B公司的员工进行业务、技术沟通,系执行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综上,陈某C未享有合作合同项下的权利,亦未以其个人名义履行合作合同项下的义务,某B公司主张陈某C为合作合同的相对方,与某A公司共同签署并履行合作合同,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某B公司据此要求陈某C在本案中承担返还订金、支付违约金的合同责任,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某B公司与某A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约定,某A公司在收到预付款10万元后的3个自然月内交付软件给某B公司进行验收,某B公司如提出任何修改建议,某A公司需配合完善,直到某B公司验收成功并出具验收通过证明。根据约定,某A公司应在2016年7月13日前将软件交给某B公司验收。2016年8月6日、2016年8月7日,陈某C通过QQ向某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淑梅发送工作成果,胡淑梅随后提出修改意见。至此,某A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工作成果交给某B公司验收。随后至2017年2月15日,某B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通过微信、QQ的方式向某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C发送修改意见和建议,且多次要求某A公司尽快装机实测游戏软件。从某B公司向某A公司提出的问题、修改意见来看,“光标跟不上鼠标,有延时现象,装时测试时光标可能会跟不上水柱”、“游戏中未添加游戏操作教程与讲解视频”、“后台没投币器、彩票机、扭蛋机设备检测功能”等情况显然导致游戏软件未能具备其应有的使用性能,某B公司向某A公司提出的修改意见显然属于修改游戏的基础程序,而非添加游戏元素。且从游戏软件的验收方式来看,某A公司交付某B公司验收的软件尚未装机实测,不足以认定软件是否能正常运行。某A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根据某B公司提出的修改意见改进,并已装机实测软件。经某B公司多次催促,某A公司仍未能交付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且经某B公司验收合格的游戏软件,导致某B公司通过签署合作合同获得合格游戏软件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涉案合作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构成根本违约。某B公司、某A公司同意解除双方于2016年4月7日签订的合作合同,一审法院予以准许。某A公司应向某B公司承担返还订金1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一方因自身原因终止执行或违反条款,需支付另一方违约金20万元。现某B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某A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金额,综合考虑某B公司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一审法院依据某A公司的申请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某B公司起诉之日2017年10月2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违约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综上,对某B公司诉讼请求中的有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无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某B公司与某A公司于2016年4月7日签订的合作合同;二、某A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某B公司返还订金1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10月2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三、驳回某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该款某B公司已预交),由某A公司负担(该款某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某B公司)。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案二审无新事实,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某A公司、某B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合作合同》明确约定某A公司需在3个自然月内向某B公司交付软件验收,如某B公司提出任何修改建议,某A公司须配合完善,直到某B公司验收成功。但在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针对某A公司提出的修改建议,某B公司并未完全配合完善,最终也未得到某B公司的成功验收。因此,某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作合同》的约定,致使某B公司的合同主要目的无法实现。某A公司在二审期间主张《合作合同》的约定不公平,但开发并交付符合某B公司要求标准的软件,属于某A公司的基本合同义务,合同约定某A公司必须配合某B公司的修改建议进行完善,并无不公平之处。因此,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综上,由于某A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某B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某B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某A公司赔偿损失。一审判令某A公司返还10万元及并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某A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中山某A游戏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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