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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推出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十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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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推出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十项措施

评选事件简介:

深圳市委、市政府在《信息快事报》上以《深圳海关巧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护航企业创新发展》为题、报道了深圳海关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情况。2011年,该关从保护与促进两个方面开展工作,突破了过去单纯在口岸查、控、堵、截的局限,把规范企业经营、扶助自主品牌、培育良好环境作为工作的另一个重点,采取了十项措施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具体有:

一、积极落实通关优惠措施,为自主创新企业提供良好的政策支持。将侵犯知识产权状况作为评定进出口企业等级的重要指标,有效分类管理。对信誉等级良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优惠通关措施,简化通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为其开拓国际市场提供高效、便捷的通关环境,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维护其竞争优势。

二、突出重点、强化服务,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培植和扶持力度。密切关注关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发展状况,以增强海关保护意识、提高运用边境保护能力为重点,开展全程跟踪服务。首先,确定华为、中兴等自有品牌知名度较高、专利技术拥有量较多、进出口业务量较大的企业作为重点辅导单位,与其建立长期联系机制,为其提供及时答复咨询或上门服务,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对策,引导企业改进竞争模式,尽快提升其运用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其次,选择晶辉科技等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和核心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教育培训、法律指引、办理手续等方面提供服务,使之成为熟练运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优势企业。

三、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宣传培训,增强社会各界对海关保护的了解和认识。主要措施有:一是召集自主知识产权企业进行法律、法规宣讲和座谈,通过深入了解和学习,增强国内企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意识。二是利用新闻媒介宣传海关保护国内自主知识产权相关制度,展示海关保护的成果,表明执法的态度和决心。三是发挥深圳海关门户网站的作用,进一步充实、完善本关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宣传专栏的相关内容,为关区企业查找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规、咨询法律问题提供积极帮助;并适时在门户网上安排 “在线访谈”,通过网络互动,即时解决问题。四是举办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真伪鉴别专场培训班,邀请部分企业代表进行现场讲解,提高一线关员对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认识。五是结合各现场海关的业务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活动。如由罗湖海关针对进出境旅客开展宣传,由皇岗、文锦渡海关针对跨境运输企业、进出口企业开展宣传,由大鹏和蛇口海关针对报关行、进出口企业开展宣传,由南头等海关针对加工贸易企业定牌加工开展宣传,由机场海关和邮局办事处对快件运营企业、邮政速递公司进行宣传。

四、提高合法货物的通关效率,避免因知识产权执法对合法贸易造成负面影响。主要措施有:一是对进、出口货物涉及知识产权的,只要申报的企业名称、商品品牌、品名与备案系统信息一致的,现场海关可直接予以放行,不再提交法规处联系确权。二是现场海关在查验过程中发现侵权嫌疑线索的,应在当日内将侵权货物照片、报关单、授权书等资料提交法规处进行确权,原则上自货物报关到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三是对权利人提前提交的授权说明或文件,由法规处统一接收后立即转发相关现场海关,确保合法货物的通关速度。四是进出境车辆所运载货物中有部分存在侵权违法嫌疑的,对与违法嫌疑无关的其他货物或者车辆,一律不得扣留,应当及时予以放行。

五、进一步合理配置执法资源,简化办案流程,缩短办案周期。针对关区内反复、群体性或大规模侵犯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为,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专项行动。同时,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立案调查的侵权案件应在货物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和认定,尽快完成案件审理、制作和送达法律文书。

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轻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维权成本。一方面,允许自主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供非现金形式的担保;另一方面,定期、及时清退担保金,缩短资金运转周期。必要时,可适当减少自主知识产权权利人承担的仓储和处置费用,通过减少维权成本,提高其维权的积极性。

七、贯彻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实现执法与宣传相结合、打击与预防相结合的社会效果。对于海关依法扣留货物后、做出调查结论前,权利人愿意与进出口企业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海关放行货物的书面请求,海关应当予以接受。在处理侵权案件时,除了情节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之外,应针对案情、案值、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等情节,充分考虑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因素,并在处罚幅度上予以体现。

八、密切关注定牌加工情事,帮助企业有效回避侵权风险。各企业主管海关在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时,应提醒企业核实产品的知识产权使用状况,避免因盲目接单、生产而带来的侵权风险。从事定牌加工业务的企业要求协助鉴定知识产权状况的,法规处可直接联系权利人进行鉴定;或将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告知企业,以便其直接进行沟通和确认。对前述事项,法规处应跟进、关注权利人的鉴定意见,并将结论及时反馈给企业和现场海关。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拒绝鉴定或者态度消极的,海关在有关产品出口时不主动采取扣留措施。

九、加强与其他海关的联系配合,扩展关区内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空间。建立健全与其他海关的联系配合机制,及时了解关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在其他关区被假冒生产、出口的情况,实现信息共享,从空间上扩展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积极引导、协助被侵权企业向假冒产品出口地海关反映情况、提供侵权线索,申请通过风险分析和风险布控手段,对进、出口假冒产品进行监控,实施精确打击。对关区自主知识产权企业主动要求在异地海关举办产品真伪鉴别等培训的,应及时联系相关海关并积极促成。

十、充分利用与地方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形成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作合力。进一步加强与深圳、惠州两地工商、知识产权、公安、法院等执法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与沟通,通过加强经验交流、信息交换、开展联合行动等方式,形成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作合力。对本关查获的涉嫌构成犯罪的假冒自主品牌案件、超出海关职权范围的侵犯自主知识产权案件,及时移交给地方公安、工商等部门进行处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对侵犯自主知识产权行为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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