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检察机关知产刑事法律保护工作的探索与实践
(作者:邱伯友 李荣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是我市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重大部署。保护知识产权则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也是创建创新型城市的重要途径,在自主创新战略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近5年来,深圳市检察机关主动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紧紧围绕市委自主创新战略,将加强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工作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切入点,大胆实践,勇于探索。通过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高规格开展各类理论研讨活动,深入企业走访调研,深层次推动立法完善,有力服务了市委决策及深圳创新型城市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主要工作举措
1、紧贴中心工作,超前谋划及早部署。2005年10月,胡锦涛同志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思想,同年,深圳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把创新作为深圳未来发展的主导战略,努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并把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市作为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重要内容,提出要全社会、全方位、全过程地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强调要坚持“加大保护,以保护促创新”的原则,把加大保护作为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在此背景下,市检察院党组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将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置于服务市委中心工作的高度予以强调和谋划,并把加强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作为服务工作的切入点。2006年初,专门研究出台《深圳市人民检察院2006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及2010年前推进计划》,并配套制定检察机关《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自主创新工作的意见》。之后,更是将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工作列为每年年度重点工作予以部署和推进。
2、创新办案机制,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最有力手段。2005年至2010年,深圳市两级检察机关共批捕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750件1520人(不包括它罪中含有而批捕的282件536人),起诉431件870人,涉案金额达数亿元。其中包括: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十佳公诉庭”,并获 “2005-2006年度知识产权保护最佳案例奖”的朱军明等4人假冒思科公司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全国侵犯知识产权十大案件之一、涉案数额达九千余万元的唐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涉及金额达上千万元中兴通讯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案等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产生过重大影响的案件。
为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我们不断创新办案机制:成立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专门检控组,整合办案优势;充分运用《侦查意向书》、《补充侦查提纲》等方式加强对知识产权个案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引导;编撰办案指引,准确打击犯罪,增强办案效果;建立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备案制度,要求全市办案部门及时将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报市院备案,全面掌握办案情况,加强办案指导;加强与公安、工商、税务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并会签文件,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为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开辟“绿色通道”,解决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3、积极开展调研,为市委决策提供依据。为增强工作实效,我们深入企业和有关办案部门,大兴调研之风,力争摸清犯罪规律,找准犯罪成因,并有的放矢的提出相应对策,努力为市委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2006年,市检察院成立专门调研组,对全市检察机关2003至2006年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并深入企业、公安局、法院等多家单位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关于深圳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将几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情况作了系统的梳理和分析,并将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和打算向市委做了专项汇报,市委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批示,予以充分肯定。2007年,我院白新潮检察长牵头承担了市委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重点调研课题。为完成好任务,市检察院成立了由市中级法院、公安局、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文化局等单位参加的课题组,在实地调研、座谈研讨的基础上,形成了近3万字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问题调研报告》,并为市委代拟《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引起了市委的高度重视。
4、召开全国“网络与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讨会。 2007年3月,经我院发起,并在市政府、高检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的大力支持下,首次承办全国性的“网络与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理论研讨会”,就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了一次高规格的研讨,系统反映了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和自主知识产权企业面临的困惑,提出了大量完善立法的建议,在全国立法、司法以及企业界引起强烈反响。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第2012期)还专门登载了白新潮检察长在研讨会上的发言纲要。市委主要领导对该文高度关注,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市人大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权,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市人大常委会为此组织了专题调研,并于2007年11月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并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研讨会结束后,《人民检察》杂志还专门增发专刊,集中展示了会议的优秀成果,全面介绍了深圳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经验,在全国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界和法学界产生了良好反响。
5、成立 “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究中心”。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强对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理论研究,提升全市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能力与水平,2008年10月14日,深圳市检察院联合12家高新技术企业率先在全国成立“深圳市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聘请了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高检、高法、公安部以及深圳市有关领导等17人担任顾问,聘请了11名高校及科研机构知名学者担任专家。研究中心的成立得到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副秘书长李连宁、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分别发来贺信。研究中心的成立,标志着我市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究工作迈向了制度化、专门化道路。
6、举办“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与深圳创新型城市建设高峰论坛”。2008年10月15日,研究中心借助深圳第十届高交会的有利平台,举办了“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与深圳创新型城市建设高峰论坛”。中国社科院著名刑法学教授屈学武、著名知识产权专业律师汪涌分别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作了主旨演讲,就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工作在理论认识以及立法完善方面存在的误区和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进一步肯定了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工作在国家自主创新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华为、中兴、腾讯、大族激光等众多全国知名高新企业代表也纷纷发表意见,从完善立法以及司法机制层面对于加强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工作进行了强烈呼吁。论坛所发出的声音通过网络直播以及全国多家媒体的立体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7、推动立法完善,完成战略转型。针对知识产权刑事立法滞后的问题,我们对企业反映比较集中、修改空间较大的法律规定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尝试从完善立法层面推动该项工作。今年全国“两会”前夕,市检察院向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供了关于修改《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建议,建议提出的降低入罪门槛、增设过失泄露商业秘密罪、提高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定刑等内容得到了代表、委员的支持,并成功将该建议作为正式议案、提案提交大会。《人民日报》(内参)对此作了报道,市委书记刘玉浦也专门作了批示。之后,市检察院继续深入开展调研并扩大其影响。新华社根据我院有关调研报告,在《国内动态清样》第883期刊登《法律人士建议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立法》一文,受到中央领导高度重视,周永康同志作出重要批示。为落实周永康同志的批示,根据市政法委要求,市检察院就当前商业秘密保护的成效、存在问题、加强商业秘密保护需采取的对策、如何修改完善法律规定等问题进行调研并上报,同时分别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作了专题汇报,王荣、许勤等领导先后作出批示,充分肯定了检察机关的工作。
此外,市检察院积极发挥研究中心作用,组织专家参与我市《竞业禁止协议示范文本》、《关于进一步加快品牌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修正案)》等地方法规规章的修改完善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受到政府及人大等有关方面的肯定与好评。
8、主动服务企业,增强工作针对性和时效性。5年来,全市检察机关数次深入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在有了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中心这个平台后,深圳市检察院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多次下到各家企业去走访,了解企业的现实需求,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对企业遇到的一些知识产权个案,利用中心的专家资源提供专业建议;对一些新型的知识产权犯罪,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2010年,组织编写《案例背后的思考》赠送高新企业,通过编选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案例,帮助高新企业提高保护意识。
9、加强宣传和对外交流,扩大工作影响。选准角度,把准方向,加强与媒体沟通,对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重要工作、重大举措进行宣传,对高新技术企业普遍遇到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及时进行报道,努力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如对于研究中心成功举办的高峰论坛以及立法修改的议案,深圳本土主要媒体以及新华网、人民网、检察日报、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都进行了深入的采访和报道,人民日报还将议案的相关内容刊载为内参;此外,借助“检察开放日”媒体专场活动以及与中央媒体驻深记者协会的联谊活动,大力推介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工作,引起媒体共鸣和重点关注。2009年及2010年深圳市先后发布年度“十大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事件”,“市检察院成立国内首个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究中心”以及“市检察机关关于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法律的立法建议成为两会议案”榜上有名。
鉴于我市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和贡献,2009年10月,国家科技部特别邀请研究中心主任、市检察院唐泰来副检察长,赴日本参加了为期一个月的知识产权研修活动,这是该活动举办10多年以来首次有检察机关的代表参加。学习交流期间,唐泰来副检察长在学习吸收日本等西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先进经验及做法的同时,向日本以及国内同行系统介绍了我市检察机关在加强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方面的思路和举措,进一步扩大了我市检察机关在该领域的影响。
二、主要工作成效
我市检察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所作的努力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政治和社会效果,得到了各界肯定与好评。
一是保护了企业的自主创新热情。检察机关积极主动的保护姿态和不遗余力的打击犯罪,为高新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进一步保护了企业的创造热情,鼓舞了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广大高新技术企业对于检察机关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赞扬和热情拥护,积极投入和参与检察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形成了良好的工作互动。
二是搭建了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工作新平台。深圳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究中心的成立,为立法界、司法界、企业界、理论界提供了一个交流和研讨的平台。通过经常举办论坛、专题调研、开展战略性问题及实践中共性问题的研讨、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论证和咨询、加强对外交流、高新企业员工普法等多种方式,形成良性互动,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机制,既为决策层和理论界提供一手素材,又为深圳司法实践和企业界提供具体指导,力争走出深圳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工作的特色,为合理构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法律体系并最终推动立法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营造了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通过检察机关的广泛呼吁和宣传,推动了政府以及立法界、学术界对于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重视,各大新闻媒体对于几次研讨会以及全国“两会”代表和委员关于立法建议的议案、提案也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报道,加深了广大企业和市民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义的认识,在全社会营造了一种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四是有力服务了市委工作大局。检察机关这些年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朝前谋划及先行探索,紧密契合了市委关于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工作思路;通过有效打击犯罪,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通过开展理论研讨、承担市委重点课题等方式形成智力成果,为市委决策及特区立法提供参考;通过推动立法完善,在更高层面服务市委自主创新战略。这些举措彰显了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市委领导的积极态度,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敏锐的政治意识、强烈的大局意识。市委领导对于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做的工作也多次给予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
三、存在问题和困难
1、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意识整体上偏弱。普通市民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意义理解不深,有的认为跟自身利益没有直接厉害关系,有的认为过度强调保护会影响日常生活质量;有的认为知识产权属于私权,民事手段解决即可,刑事介入没有必要;不少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对于侵权和被侵权敏感度都不高,往往等到后果发生才有觉悟。
2、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人才欠缺,机制建设不健全。中小企业是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的主力军,调研中我们发现,我市中小企业普遍存在没有制定保密制度和实施保密措施,缺乏战略规划和专门人才,管理水平低,保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将极大的制约广大中小企业的发展。
3、立法滞后于形势发展。对于形形色色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实践中普遍反映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还不够明确具体,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较多。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及时有效的打击。如:对于“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直接经济损失”和“重大损失”等没有明确界定,导致认定犯罪难度增大;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并具有主观故意,入罪门槛过高导致对该类犯罪打击不力,不利于企业及时维权。
3、司法实践中立案难、取证难、定性难问题比较突出。知识产权是一种由智力创造的无形财产,这一特性决定了其侵权易、取证难,如在侵犯商业秘密往往只需要一张磁盘、光盘,或者直接通过网络邮件传播,作案的便利性、隐蔽性极强且证据极易销毁,取证和固定证据困难极大。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将破案率、批捕率作为业务考核和错案追究的考量指标,导致办案人员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较为慎重甚至保守,提高立案门槛,很多案件不能及时侦查处理。此外,由于法条竞合以及入罪门槛等原因,有不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以非法经营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相关罪名定罪处罚,引起司法实践中的定性争议。
4、执法衔接机制还不畅顺,制约打击效果。知识产权保护职能部门较多,包括知识产权局、文化 、工商等行政部门,还有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各自职能虽有分工亦有交叉。实践中,由于认识上的差异,加上信息交流渠道不畅、案件移送时机、移送程序等问题上缺乏统一标准,导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到位,行政机关依法移送作刑事处分的案件量过少,留下了不少刑事处罚盲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打击此类犯罪的效果。
四、下一步工作构想
培育知识产权是深圳未来的出路及提高城市档次和产业高端化的必然选择,市五次党代会指出:要坚定不移把自主创新作为城市发展的主导战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也指出:未来5年,深圳将发挥知识产权和标准化在推进深圳支柱产业高端化、优势传统产业高级化中的支撑作用。这为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望。全市检察机关将根据市委的部署,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把打击犯罪、法律研究和服务措施有机结合起来,在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1、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办案力度。2011年1月11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涉及管辖、证据效力、鉴定、犯罪竞合等问题作出了较为清晰的解释。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消化并转化为指导办案的有力工具,保持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态势,严惩幕后组织者、策划者,特别要加大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合法权益。工作中要加大立案监督工作力度,纠正实践中有案不立、立而不侦等做法,确保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得到公正、有效的处理。要不断提高办案专业化水平,培养一支高水平、复合型、专家型的知识产权办案队伍,以应对我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以及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越来越多的形势。
2、推动“两法”衔接,形成打击合力。2011年2月9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中纪委、高法、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人保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要求完善工作衔接机制,建立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并赋予检察机关监督落实衔接工作的重要责任。深圳检察机关要抓住这一历史机遇,同时结合深圳大部制改革后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相对集中的优势,全面推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一步明确信息互通、案件移送、协作配合、备案审查等内容,形成打击合力。
3、推动制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案指引,指导司法实践。立足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加强实务调研和理论论证,争取推动制定适用于公、检、法三家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案指引,明确“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直接经济损失”和“重大损失”等操作标准,有效指导司法实践。
4、建立与高新技术企业的经常性联系机制,预防知识产权犯罪发生。建立该机制的目的一方面在于结合办案深入分析高新技术企业的发案特点和规律,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管理制度,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培训相关人才,堵塞在机制、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另一方面通过以案释法、法律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企业管理者、员工增强法律意识和预防犯罪意识,尽量防止和减少侵权犯罪的发生。
5、加大宣传和研讨力度,动员社会各界共同推动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工作。一方面要加强与媒体联系,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加大知识产权刑事法律法规宣传的力度;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研究中心平台,加强与法学理论界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积极开展有相关研讨,及时向理论界、立法界反映实践中遇到的执法难题,最终推动立法完善。从而发动全社会关心知识产权,抵制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营造知识产权自主创新的良好法治和社会环境。
(作者单位: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